“T+1”交易制度 ,究竟是保护还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近段时间股市走势相当弱,我基本上都是短线轻仓操作,快进快出,能赚点小钱就心满意足了。5月21日以59.52元买入5000股002987京北方后,盘中冲高至61.37元,若此时能够卖出可以赚3个点,再退一步若在收盘时以收盘价60元卖出,还能赚2千多。可是,中国特色的A股实行的是“T+1”交易制度,当天买入股票次日才能卖出。5月22日早盘,京北方以58.85低开1个多点,我观望一段时间后,感到上攻乏力,有可能大跌,于是以57元割肉的,亏近4个点,亏损金额1.2万多。果然,京北方收盘时大跌7个多点。这就是“T+1”的交易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成果”,换言之,是中小投资者交的“保护费”。
事实证明,“T+1”交易制度已成为大资金割韭菜的利器,大资金通过“T+0”交易制度的股指期货做空赚钱,而散户不能及时卖出止损而导致亏损,老股民深有体会。抱残守的“T+1”交易制度不是保护而是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人说,若实行“T+0”交易制度,股票不设10%的跌停板,散户就会亏得倾家荡产。请问,设立““跌停板”股民就不会亏得倾家荡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例如,保千里从11.08元连续27个跌停板股价跌至2.46元,全仓保千里的投资人难道还不倾家荡产了吗?其实,当投资人买入保千里这种造假公司股票在“T+0”交易制度下一次跌77%,跟“T+1”交易制度下连续27个跌停板并没有本质区别。可见,“T+1”交易制度下的“跌停板”根本不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只不过是“温水煮青蛙”的股市版。若实行“T+0”交易制度,在遇到2015年底股市连续暴跌时,股民可能及早卖出股票,规避千股跌停的极大风险。
管理层要把保护中小投资者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口号,我认为要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一是从严从重打击欺诈上市的烂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让造假公司相关人员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而不能以罚代法;二是建立上市公司及时的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维护市场公平,股票市场现货和期货统一交易制度,不能让大资金钻空子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