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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履职背后法律风险

业委会履职背后:法律风险

业委会作为新兴的社区自治组织,在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安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也会触及到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签约权是全体业主赋予的,业委会成立之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委会工作准则》就应当先经过业主大会审议批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业委会谋私利。

既然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拥有签约权和监督执行权,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业委授权内的违法,应当是共同责任,损失由业主按份额分摊。授权外的违法行为,业委会越权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损失。业委会的报酬,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从项目多经等收入列支或业主共同承担。这样才有利于调动业主参与社区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对以权谋私的业主起到威慑作用。

如何防止业委会违法,要在机制上建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防火墙。

业委会成员风险防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业委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违法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违法侵占和使用小区本体维修资金;

二是利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非法牟利;

三是利用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及物业的权利,非法侵占、私吞小区公共收益;

四是利用虚假合同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江某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在朗晴广场进行物管公司竞标过程中,江某胜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职权,帮助雷某、牟某经营的辉洲公司中标,收受雷某、牟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简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

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务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务分摊情况,以便业主及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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