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违规操作投保人资金,是否违法
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曾保证客户,保险公司给予11.5% 利率的人身保险合同, 当客户支付完保费,客户要求返回保金时,阳光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阳光保险合同已经盖上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公章,投保人已经将400万保费打进了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对公账户,但现在阳光保险公司推脱责任,说公章是假的,合同是假的,但阳光保险的银行对公账户不是假的,他们也认可账户,那阳光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公司,难道不对客户的400万保费不负责了吗?钱进入保险公司,再也不返还了?
后来得知,阳光人寿保险内部人员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改了人身终身保险合同,将人身终身保险合同私自贷款,私自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按照保险法,阳光公司早已经违法违规操作,但为什么没有人治理,持续3年至今不返还客户保金!@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金融界 @阳光保险在线 @头条财经 @中国政府网 @金融界财经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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