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拍到了!”河南郑州,徐女士提着价值百万的物品坐公交,按理说,徐女士会非常小心,把包看得紧紧的,万万没想到,因手里物品多,下车的时候,竟把包丢车上了,监控显示,徐女士的包被一个老人捡走。
徐女士表示,她包里面装着身份证、银行卡,这些东西虽然不值钱,但补办起来却非常麻烦,除此之外,包里还有二三十万元的票据和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徐女士说,加起来的价值将近一百万。
公交车监控显示,捡走徐女士包的老人,原坐在徐女士旁边。在徐女士下车后,他就坐到徐女士原来的位置,然后拿起徐女士遗留的包,打开翻看,紧接着,老人拿着包下了公交车。
徐女士包里除了票据和股票外,还有一部手机,当徐女士发现包不见之后,赶紧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可惜已经晚了,打过去提示已经关机!
目前,徐女士已经报警,公安机关正在寻找捡到包的老人。
【@蚂蚁说法 】
这种事情最气人,对于老人来说,包里面最值钱的物品,无非就是手机,那些银行卡、票据和股票,对他来说,和废纸差不多。
可对徐女士来讲,包里的物品价值百万,如果是不记名股票,或者可转让票据,徐女士就亏大了!
话又说回来,徐女士真够节约的,提着如此贵重的物品,却选择坐公交,最关键的是,还把物品丢车上了,心真大!
从法律上讲,老人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首先,乘客将包遗失在公交车上,并未丧失包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包丢车上后,这包依旧属于乘客!
乘客将包遗失在公交车上,占有发生了改变,原本是乘客占有的包,变成了公交车占有,也就是说,老人捡走公交车的包,非法剥夺了公交车的占有,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其次,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而言,盗窃罪即数额犯,也是情节犯,换而言之,盗窃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但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节的,也要按照盗窃罪追诉。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在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再次,本案的关键是,徐女士包里的票据和股票价值应该怎么计算?如果算票据、股票的价值,老人的行为不仅达到了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甚至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计算!
如果是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综上所述,老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是看徐女士包里的票据、股票是不是不记名、不挂失凭证!
除此之外,盗窃尚达不到刑事犯罪的,依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或许在老人看来,他只是在公交车上捡了一个包,我捡的就属于我,实际上并非如此,老人的行为,已涉嫌盗窃!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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