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最近,湖北省荆州市发生的篡改高考志愿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具体案情如下:高考结束后不久,近些天高考生们正在填志愿。小王也是其中一员。这天上午,派出所接到了小王的报警,小王向警方称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相应信息不是自己所选,是有人动了手脚。小王焦急万分,表示相应批次志愿填报已经停止,自己已经没有机会修改了,十分担心自己的志愿录取。随后,警方根据调查锁定违法行为人并积极劝投。次日,小项到派出所自首。据悉,小项与小王是同班同学,平日里小项与同学关系不好。于是,他利用在学校拍到的小王的准考证号,在高考招生平台网多次试密码,成功登陆后偷偷篡改了小王的高考志愿。目前,省招办已准备让小王重新填报志愿。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给予小项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检察官说法
这并不是个案。近年来,关于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案件时有发生。篡改高考志愿本质上是对考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剥夺了考生对所接受教育的渠道之自主选择权利,不仅会导致被篡改志愿考生与自己心仪的学校专业无缘,还破坏了高考招生招录的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具体情况根据篡改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登录密码,同时也要具备法律意识,行合法之事,不做恶意之事,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才能获得应有的机会和成就。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25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而且有严重情节的,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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